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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43號聲 請 人 呂旻蓉即豐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呂旻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豐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豐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豐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而經法院備查在案,且經徵得呂旻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股東查核上開清算表冊文件與選任呂旻蓉為保存人之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件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215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