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鄧萬榮即榮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鄧萬榮為榮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榮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榮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鄧萬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鄧萬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鄧萬榮就任簿冊保存人同意書、應保存之簿冊及文件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70號呈報清算人案全部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