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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柯睿仁(RAINER ANDREAS KOZIK)即德商樂誼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呂玫瑩

張庭華相 對 人 德商樂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為德商樂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商樂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德商樂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之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民國100年12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同意書、登記證明文件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9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