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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60號聲 請 人 謝豐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解約員職業工會間宣告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裁判日期:201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