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劉家全即長鑫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鑫電子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