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89號聲 請 人 白茱蒂(即亞洲艾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志忠律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北○○○區○○○路○號17樓之4)為亞洲艾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洲艾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亞洲艾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亞洲
艾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經徵得林志忠律師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林志忠律師為亞洲艾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亞洲艾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林志忠律師之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41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