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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90號聲 請 人 盧強華即德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年瑞(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2 段154 巷11號4 樓之2 )為德和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楊年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楊年瑞之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帳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343 號卷查明無誤。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