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93號聲 請 人 王國繼即華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法定代理人嚴凱泰)為華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華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之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完結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份證明文件、簿冊保管文件保管清單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稅申報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34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