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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10號聲 請 人 簡幸萱即駿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簡幸萱(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駿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駿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駿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朋投資公司)

依法清算完結,且經聲請人同意擔任駿朋投資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復經本院調閱90年度司字第454 號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