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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沈國興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