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18號聲 請 人 李彥即遨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遨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彥為遨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遨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遨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遨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3月26日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445號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