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張清發即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清發為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張清發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清發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