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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38號聲 請 人 陳威男即軟銀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威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軟銀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軟銀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軟銀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軟銀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伊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軟銀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28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