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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39號聲 請 人 楊巧聆即依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巧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依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依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呈送在案,又依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帳冊清表為證,復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39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