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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4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相 對 人 振洋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振洋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施素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段○○○號八樓)為相對人振洋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至第81條定有明文。按公司於清算完結,清算人將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之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於94年2 月5 日修正移列第91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除應分別依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請求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外,尚須依非訟事件第37條之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事務至終結登記後,始告全部辦理完竣。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於94年2 月5 日修正移列第99條)規定,其公司登記亦自清算終結登記後銷結(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2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振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振洋公司)欠繳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總計達新臺幣(下同)11,570,023元(含本稅、滯納金、滯怠報金及截至101 年7 月30日止之滯納利息);相對人公司前向本院陳報陳昌文為清算人,並於95年9 月28日准予備查在案,嗣於96年4 月20日聲請清算完結,經本院以96年4 月25日北院錦民青95司字第710 號函准予備查;相對人公司雖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准予備查,然並未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亦未踐行實質審查,依司法院84年6 月22日(84)秘臺廳民三字第10876 號函釋,其清算程序尚未終結,清算人責任並未解除,法人人格尚未消滅,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惟相對人公司清算人陳昌文逾98年8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相對人欠繳之稅款無法繼續執行;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振洋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該公司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且陳文昌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後已聲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於100 年8 月25日以北院木民青95年度司字第710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其於98年8 月8 日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惟振洋公司尚有滯欠稅款未繳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振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本院函文、陳文昌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單、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屬實。甚且,陳文昌未依非訟事件法第91條向本院聲請相對人公司清算終結之登記,有答詢表可稽。依此,揆諸首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相對人公司雖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然尚未合法清算完結,其人格尚未消滅。聲請人為稅捐債權之利害關係人,為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陳文昌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本件係選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自應以熟悉該公司業務者為當。由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

1 年12月4 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清算人名冊觀之,施素華於相對人公司設立時即為該公司之股東,歷經兩任董事及其他股東之更替,足見施素華對相對人公司狀況最為熟悉,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振洋公司之事務,因認在相對人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施素華為該公司之清算人較為妥適,爰依前開規定,選派施素華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