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許蘇金碧(即三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許蘇金碧為三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三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三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許蘇金碧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蘇金碧為三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報告書、同意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分配報告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財產目錄、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8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據上,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