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82號聲 請 人 張淑晶即群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袁金蘭會計師相 對 人 群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群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群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張淑晶即群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相對人群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經徵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股東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財產目錄、現金收支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52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