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85號聲 請 人 畢春華(CHUNHUA BI)即香港商泰景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蔣松茂會計師相 對 人 香港商泰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力游(Liyou Leo Li)為香港商泰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泰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泰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李力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李力游出具之同意書、其護照影本、董事決議錄及中文譯本、香港商泰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57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