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94號聲 請 人 姜孟璋代 理 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潘怡學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富框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 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