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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5號聲 請 人 張弘遠(WANG-.

健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輝寧健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弘遠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輝寧健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輝寧健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英屬維京群島商輝寧健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張弘遠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民國100年12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清算完結剩餘財產分配表、就任同意書及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4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