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11號聲 請 人 張大為即中徵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中徵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大為為中徵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徵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中徵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完結日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之損益表及收支明細表,送經股東會請求承認,爰依法指定張大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2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