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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11號聲 請 人 張大為即中徵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中徵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大為為中徵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徵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中徵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完結日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之損益表及收支明細表,送經股東會請求承認,爰依法指定張大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2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