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12號聲 請 人 蘇治中(CHIH CHUNG SU)即美商康諾太平洋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康泰瑞Terry Connell(美國護照編號:000000000)為美商康諾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康諾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美商康諾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康泰瑞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康泰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