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24號聲 請 人 李柱信即富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代 理 人 呂玫瑩
陳育錡相 對 人 富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富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富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341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