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48號聲 請 人 鍾弘錦即聯亞電機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徐東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聯亞電機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亞電機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聯亞電機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5月23日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各項財務報表、清算申報書收據、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承認財報及選任簿冊管理人議事錄呈送在案,經徵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核報告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任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