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56號聲 請 人 楊文貞(即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文貞為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楊文貞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文貞為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聲明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8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確已清算完結。據上,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