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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57號聲 請 人 宋秩銘即奧美視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奧美視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奧美視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宜庭為奧美視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奧美視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奧美視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清算期間之財務報表業經101年3月8日股東臨時會承認,並將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損益表、清算收支表、財產目錄、現金收支明細表、監察人審查報告等件呈送清算完結在案,復經徵得林宜庭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宜庭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及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7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