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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58號聲 請 人 洪啟德

張堯訓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富立達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公司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公司法所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解任,除由股東選任之清算人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解任外,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將清算人解任,以認為有必要之情形為限,如清算公司已無資產或無債務或清算程序事實上不能進行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富立達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申請解散,業經臺北市政府以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府建商字第○○○○○○○○○○○號函核准該公司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唯一股東兼董事林月美為清算人,惟清算程序完成前,林月美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死亡,由聲請人洪啟德、張堯訓及第三人張堯治、張堯昌、張佩芬五人繼承林月美之遺產,因聲請人不清楚林月美事業及財務狀況,於繼承開始後,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繼承,且聲請人洪啟德、張堯訓及另繼承人張堯治現職或過去從事職業,均與相對人公司之業務或會計專業知識無關,其餘繼承人張堯昌、張佩芬更是失聯已久,依法不能互推一人行清算人職務,故均無法勝任清算人之職務,事實上亦均無法執行清算事務,且無擔任清算人職務之意願,是有解任之必要,為此依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將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洪啟德、張堯訓、張堯治、張堯昌、張佩芬解任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業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為解散登記,而該公司章程未對清算人為特別規定,原應由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林月美為清算人,惟林月美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死亡,故應由聲請人洪啟德、張堯訓及其餘繼承人張堯治、張堯昌、張佩芬繼承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事務之進行,嗣聲請人洪啟德已於法定期間聲請限定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九二號民事裁定登報報紙、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字第一六九號裁定等件到院,並經本院查閱本院一百年度司字第三二二號、一百零一年度司字第九一號裁定核閱無訛,固堪信屬實。惟聲請人以林月美之繼承人均無法勝任清算人之職務,事實上亦均無法執行清算事務,且無擔任清算人職務之意願為由,聲請解任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然聲請人及其餘繼承人僅因聲請人洪啟德於法定期限為限定繼承,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並未拋棄繼承,依前揭公司法第八十條規定,自應續行被繼承人林月美之清算事務,而繼承人續行清算事務之進行,係因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對被繼承人生前經營之公司財務狀況有一定程度瞭解,並非以繼承人現在或過去從事之職業,須與清算公司之業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有關為必要,且本件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二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到院,證明渠等已將繼承所得遺產繳納相對人公司所欠稅款,足見聲請人並無不能執行清算事務之情事,足見聲請人以此為由謂渠等無法勝任或無法執行清算事務云云,不足採信;又公司法第八十條後段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其立法意旨在避免清算事務事事皆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之所致不便,故為確保清算事務之順利進行,規定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但無規定須由全體一致決議互推一人行之,本件聲請人及另繼承人張堯治等三人曾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就清算事務開會討論,業提出該日會議事錄在卷可參,既已超過全體繼承人五人之半數,殊無不能推舉一人進行清算事務之可言,且聲請人所指繼承人張堯昌、張佩芬失聯已久云云,亦僅提出記載張堯昌因出境逕為登記其戶籍在戶政事務所之戶籍謄本,及聲請人對該戶政事務所寄送文件致遭退回之信封及回執到院,顯不足認繼承人張堯昌、張佩芬確實無法參與清算事務進行之情事,是亦不足認聲請人及其餘繼承人均無法執行清算事務;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本件相對人公司有何已無資產或無債務或清算程序事實上不能進行之情事,自不能以聲請人無擔任清算人職務之意願為由,遽認有解任聲請人及其餘繼承人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