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68號聲 請 人 理查‧奇切斯特 (RICHARD CHICHESTER)即華通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傅昭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
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
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有準用,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毋庸聲請法院指定。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華通公
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聲請以理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格公司)為簿冊保管人云云。惟查,華通公司係有限公司之組織,並非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其簿冊保管人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指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理格公司為華通公司之簿冊保管人,與前述規定不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