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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黃淑鈺即光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淑鈺為光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光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光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開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公司文件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由聲請人保管,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光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光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11月15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簽立之100年11月15日同意書,以及光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明細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37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