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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01號聲 請 人 廖秀辰即傑格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傑格電子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顗竹為傑格電子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傑格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傑格電子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賴顗竹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賴顗竹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清算財務報表、財產目錄、簿冊保管人承諾書、國稅局清算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