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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04號聲 請 人 陳淑忍即英屬維京群島商西蒙莫瑞地產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西蒙莫瑞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悠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西蒙莫瑞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西蒙莫瑞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西蒙莫瑞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悠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悠仕公司)之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悠仕公司為伊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悠仕公司之同意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單、聲請人公司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財產目錄、董事書面決議英文版本、中文譯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

442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