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侯水深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辭任清算人事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水深律師准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公司法第3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係由本院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聲請,復經侯水深律師同意,始行選任之;然侯律師義務擔任該公司之清算人,並無從請領任何報酬,甚需耗費人力進行清算過程,自不得強行要求擔任其為之。今清算人具狀以有遭限制住居之虞,要求解任,自應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