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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19號聲 請 人 蘇國章即穩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王錦祥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蘇國章為穩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穩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蘇國章即穩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穩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請人並願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清算申報書及收據、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可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部分項次明細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同意書附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63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