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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24號聲 請 人 鄧晶即卓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卓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鄧晶(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卓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卓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卓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現金收支表及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呈送在案,經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簿冊文件明細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6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明無誤。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