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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27號聲 請 人 史密特即美商好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何淑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美商好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好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好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1年4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承認由在台分公司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且經檢具國外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中、英文本、清算期間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暨其附件及申報書收據聯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並選任何淑敏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並提出保管人何淑敏之同意書、身分證件及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7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