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32號聲 請 人 黃冠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