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34號聲 請 人 吳文欽即日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文欽為日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日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吳文欽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吳文欽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清單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0年度司字第50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