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陳淑貞即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淑貞為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陳淑貞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民國100年8月22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就任同意書及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3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