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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8號聲 請 人 王博雅即達聯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卓麗貞為達聯通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聯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達聯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年2月3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經公司董事會暨唯一股東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完畢承認在案,且經徵得達聯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暨唯一股東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選任卓麗貞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卓麗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名冊、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暨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表、帳冊保管人同意書暨簿冊保管清單等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62號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