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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3號聲 請 人 萬以寧即遠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遠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萬以寧為遠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遠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遠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萬以寧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萬以寧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