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68號聲 請 人 張國煒即國瀚電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國煒為國瀚電通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瀚電通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國瀚電通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張國煒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帳冊清單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0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