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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69號聲 請 人 張志銘即美商亞洲瓦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美商亞洲瓦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志銘為美商亞洲瓦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亞洲瓦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美商亞洲瓦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清算人造具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各項簿冊,亦於民國101年2月

8 日經董事會承認,爰依法指定張志銘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5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