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2號聲 請 人 李欽民即日商羅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欽民為日商羅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羅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羅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
羅道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且經羅道公司民國93年6 月11日清算人會議決議選任李欽民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清算人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93年度司字第258 號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