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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1號聲 請 人 張峰旗即樂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樂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峰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樂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樂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

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樂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

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28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