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1號聲 請 人 張峰旗即樂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樂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峰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樂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樂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
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樂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
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28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