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46號再 審 原 告 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主福上列再審原告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主福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4735元(計算式:本訴347008元+反訴947727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0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