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8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范菊美
號5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時潔間因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