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39號聲 請 人 陳中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愛克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溢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返還聲請人。
理 由
一、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略稱:伊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自行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法規定本件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爰請求退還已繳之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8 月28日繳納裁判費1,000 元,惟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