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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德修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考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撤銷考核
裁判日期: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