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考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本院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主張已於101 年10月25日繳納,惟該次繳納抗告費係對本院於

101 年10月17日核定第二審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與本件對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不同。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裁判案由:撤銷考核
裁判日期:20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