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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考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

15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3月4 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撤銷考核
裁判日期:2013-05-20